手术后致使声带萎缩医院举证不能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0-06-28 09:04:15
中
6月12日,,医院赔偿患者万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万元。
,2007年5月9日原告万某因右侧甲状腺肿大在被告丰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被告为原告进行右侧甲状腺瘤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声音嘶哑、发声及言语困难,同年5月19日原告出院,诊断为右甲状腺胎儿型肿瘤。由于术后声嘶未见好转,原告又于2007年7月7日前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医院入院治疗。在该院诊断为右侧声带麻痹和右侧甲状腺手术后,并于2007年7月12日行右侧喉返神经探查术备神经移植术,术中所见原告在被告行右侧甲状腺切除术后右侧喉返神经与残留甲状腺体被包绕缝合在一起,拆除结扎的缝线,平第一气管处喉返神经被切断2/3,2007年7月16日原告出院,为此原告花医药费6689元。经鉴定,原告为右侧声带固定萎缩致声嘶,属八级伤残。
,被告为原告做上列有关手术时,不慎将原告的喉返神经切断2/3及右侧喉返神经与残留的甲状腺体包缝合在一起负有过错责任,且被告对这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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