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再起波澜
发布时间:2019-08-15 03:38:15
金阳时讯消息 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原告“静心”(化名)在状告用人单位败诉后,又将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法庭。昨日,。
法庭上,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医院以书面形式道歉,。
“静心”的代理律师称,“静心”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非肝炎患者。医院的诊断错误,导致“静心”未被录用。且医院未经本人同意,就强行将“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标准,泄露给用人单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该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为此,贵医附院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庭上,贵医附院完全不认可医院侵犯了“静心”的隐私权,并称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其代理律师称,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集体体检,医院与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并不与“静心”有任何单方面合同关系。故检查结果会统一提供给用人单位,不存在“泄露”。国家出台文件禁止检查乙肝“二对半”是在今年2月,当时国家并没有强制性提出对“两对半”不予检查。
贵医附院体检中心一位负责人也在庭上辩称,对方单位可自主选择决定使用体检中心的健康套餐,其中套餐A类包含了检查乙肝二对半项目,并非医院故意去强行检查。体检中心只对医疗项目做出了客观结论,并未对是否能正常就业下结论。出具的体检结果是真实、客观的。
。
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10日,“静心”与我省某事业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24日,“静心”参加了单位举办的考试,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同年9月1日,“静心”到贵医附院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10月10日,“静心”被医院诊断为“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并出具一份疾病证明书。同年10月14日,医院门诊医生张某向“静心”个人出具了疾病证明书:诊断“静心”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10月17日,单位书面通知“静心”,因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
,要求确认单位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平等就业权。,“静心”被认定是“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是医院体检后出具的,加盖有公章,无违法行为。而其私自找医生张某所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是个人行为,没有医院公章,程序不合法等,判决“静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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