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染艾滋两医院遭索500万
发布时间:2019-08-30 04:59:15
昭通一妇女输血后不久,,,索赔抗病毒治疗费、机会感染性治疗费共500万余元。昭通中院一审判决责任医院赔偿她39万余元后,她以赔偿过低不够治疗所需为由,上诉至省高院。
两次输血
2006年6月7日至11日,44岁的昭通昭阳区妇女阿会(化名),因为贫血,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10日,该院因考虑到次日的输血需要,,15日检验结果出来,为阴性。
阿会11日在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输过血后,13日至21日,又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17日上午,,19日结果出来,。
6月21日,阿会出院,,阿会遵医嘱检测后,29日拿到“HIV-1抗体阳性”的结果。阿会的丈夫阿武,,结果为阴性。
阿会在到处求医又花费巨大的情况下,最终选择将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昭通中院,她认为,,丈夫也没有感染,她最终被感染,是在两所医院输血的后果,医院应该承担责任。阿会请求昭通中院判令两被告.6万元,机会性感染所需的治疗费224万元,终身护理费20.66万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合计500万余元。
一审判决 两医院赔39万
2007年,昭通中院一审本案,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为阿会输的血符合临床用血标准”、“对阿会的诊疗没有任何过错”以及“对方没有证据”等理由,。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也进行了相应答辩,同样表示“没有任何过错”,。
昭通中院审理认为,,而且,两所医院对阿会进行诊疗的病历都不完善,对输血当天的病程没有记载,无法判定两院的输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另外,阿会所需的输血,都并非紧急情况下的输血,而是常规输血,,违背了输血前检验的目的。这些都说明两家医院对阿会的诊疗过程,存在疏漏。
昭通中院称,,但考虑到阿会诉请的治疗费用过高,遂按20年的计算标准,判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各赔偿阿会19.25万元,合计38.5万余元,诉讼费用由二者平均分担。
这个判决宣判后,阿会和两被告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昭通中院重审。
再次审理 第一医院不担责
昭通中院再次审理后,认定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故判定由其承担责任。最终,昭通中院判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阿会39万余元,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阿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由阿会分担的4.3万余元诉讼费,。
宣判后,阿会不服上诉。她认为,,需要进行抗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精神方面也受到严重伤害,但一审判决对这部分赔偿请求都没有支持,导致所判决的赔偿数目过低,不能保证她的治疗所需,请求省高院改判。
目前,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不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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