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治感冒丧命父母冻尸两年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18:28:15
核心提示:大连一女孩感冒到诊所治疗,因大夫违规用药致不良反应后转往当地人民医院,结果却因医院监护不力死亡。女孩父母为获得法医鉴定结论,将女儿冻尸两年,最终获得15万赔偿。
治个感冒治丢一条命
当天下午,张艳脸上出现红色疹子且眼睛发红,再次到该诊所就诊时,杨某诊断为休克,有皮下紫癜。杨某出具处方急转到县卫生院,转诊单中没有提供诊所的处方和病志记载,也没有专人护送。
药物过敏患者死亡
当日19时40分,张某进入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没有充分向张艳或家属交待不良预后。
冻尸两年苦等鉴定结论
张艳的猝然离世对她的父母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为了找出导致女儿离世的真正原因,,尽管存放费用每天要50元,张艳的父母一直坚持存放到今年,他们将金州区杨福丰西医外科诊所业主和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以及医大一院起诉。
诉讼中,案涉医疗行为经大连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杨某开办的诊所和金州医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鉴定书指出,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就诊时间迟晚,一定程度上导致不良预后,患者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诊所违反诊疗护理规范
金州医院未做严格监护
,但在张艳各项治疗略有好转的情况下,由于对过敏性休克的严重估计不足,而放松了必要的谨慎,因此后续处置明显不足,对不良于预后向患者或者家属交待不充分,也没有对高位危情况下的张艳进行严格监护,导致张艳在收入院的过程中转院,所以金州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
大医一院在接诊时,张艳已经处于休克终末期,,张艳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死亡,被告医大一院的医疗行为与张艳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最高限额判赔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它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远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定的最高赔偿年限予以确定,总额为80100元。
,被告杨某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被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 (本文来源:新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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