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由谁盖章合法
发布时间:2019-08-25 02:21:15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现实情况来看,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国家工程或其它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且符合程序,是可以不经村民同意征收土地的。因此,想必大家想了解,关于征地公告由谁盖章合法?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征地公告由谁盖章合法
所谓征地公告就是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从此用地单位和农民不再见面;其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也没有什么可协商的,政府就是把要征的耕地面积以及应该给予农民集体的补偿告知他们而已;其三,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协议。征地公告由县(市)政府发布,因此,也就是由县(市)政府盖章。当然,有的地方的县(市)政府将这一权力授予国土资源局执行。
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有何影响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定条件之一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时间点,直接关系到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三、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从公告后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角度,公告的法律后果把握以下两项。
一是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二是依法公告期满之日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多数人,而且内容又完全相同,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地农户送达征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规定,对此类行政行为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行政行为的直接送达等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地的农户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地农民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其起诉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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