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引发过失院方依法“埋单”
发布时间:2021-04-07 12:45:15
袁 清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老百姓对自身安全的要求亦逐步提高。与此同时,伴随着生态条件的转变,各种新型、疑难疾病层出不穷,医疗风险与日俱增,致使医患矛盾不断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导致医患纠纷的频繁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案情
2010年8月7日,产后6个月的梁女士到西峡县杨庄镇卫生院妇产科做节育上环手术。术后不久,梁女士便出现下腹疼痛症状,在梁女士疼痛难忍的情况下,于8月17日再次来到杨庄镇卫生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建议她把宫内节育环取掉,而在取环的过程中,梁女士声称腹痛难忍,医生立即停止手术而未能取出节育环。同年8月20日,梁女士出现腹疼痛并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的情况下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2010年12月2日出院。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庄镇卫生院支付梁女士医疗费两万元,梁女士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西峡县杨庄镇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051.27元。
庭审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1月13日,南阳市医学会向双方下发的南阳医鉴(2011)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载明:“1.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上取环适应症掌握不严;(2)误伤子宫及小肠。2.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肠破裂、子宫穿孔有直接因果关系。3.结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被告西峡县杨庄镇卫生院对梁女士所诉称的基本事实和南阳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及医疗费和交通费均无异议,但对梁女士的部分诉讼(如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过高请求有异议。
说法
,原告梁女士因上节育环到被告处就医,因被告对上环、取环适应症掌握不严,误伤原告子宫及小肠,造成原告子宫破裂及肠破裂,且该病例经南阳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原告梁女士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理由正当,。但对其诉请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如营养费、复印费等,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无相关赔偿项目,。而被告辩称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天数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同时又辩称原告未构成伤残,精神慰抚金不应得到支持,医疗事故属四级医疗事故,但被告的完全过失行为造成原告子宫破裂和肠破裂,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为宜。:被告西峡县杨庄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女士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1412.62元,驳回原告梁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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