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术螺纹钉固定不牢致13岁孩子7级伤残
发布时间:2020-11-11 20:47:15
红网临澧9月14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13日日10时30分,,依法判决被告湖南临澧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2593.91元。
2009年3月29日晚,湖南临澧县安福镇总庙村年仅13岁的徐某在学校宿舍双层床上铺不慎跌下,右股骨颈骨折,次日来湖南临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当年4月2日,医院对徐某进行了骨折开放复位、加头加压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炎、止血治疗。当月22日徐某经医院许可出院,花去医疗费13271.08元。
此后,徐某手术部位仍感觉疼痛和形体异常。2009年10月28日,徐某经湘雅二医院门诊检查、诊断:右股骨颈骨折进行螺钉内固定术后错位、螺钉松动,须再次手术。2009年10月31日,徐某在湘雅二医院进行了股骨颈骨折内固定取出、带缝匠肌骼骨瓣移植、空心钉内固定术,术后以抗炎治疗及下肢丁字鞋固定处理。11月16日,徐某治愈出院,支付医院医疗费25295.51元。
随后,徐某先后向有关权威鉴定机构申请了对被告湖南临澧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的鉴定,结论为:徐某在湖南临澧县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因螺纹钉未完全通过骨折线,致使固定不牢,影响了骨折愈合,术后骨折股骨7个月仍不连接,其与医院手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60%,徐某手术后痊愈已构成七级伤残。
,被告湖南临澧县某医院与原告徐某存在医患关系,在对徐某进行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时尚不够精细,导致徐某术后较长期限内不能让骨折连接、愈合,存在医疗过错,该院遂根据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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