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给氧治疗致盲医院有过错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2 23:54:15


早产儿在施行给氧治疗后双目失明,由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赔偿新生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2万多元。

原告傅某(患儿)之母徐某因出现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并于第二天分娩出一男婴(即原告傅某)。之后,早产婴儿被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保住患儿生命,中心予以给氧治疗,直至当年6月11日,婴儿一直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4日,患儿父母发现孩子视物异常,于是将其送到新华医院眼科做B超检查,报告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之后,患儿转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等共计417363.17元。

,首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得出“患儿傅某与儿童医学中心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鉴定后,患儿父母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此,,结论为儿童医学中心在对患儿傅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经认定,被告存在以下过错:院方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ROP”缩写欠妥;院方在被鉴定人傅某出院后,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患儿家属应对患儿进行定期眼科随访。这些都说明院方对此疾病认识不足,存在过错,与患儿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应赔偿新生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交通费等合计92992.08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人民币9500元,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