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患者输卵管被切一审获赔4万
发布时间:2019-08-18 04:47:15
讯(记者 刘红亮 通讯员 熊玉健 王学功)永兴县鲤鱼塘镇村民曹丽华因腹部疼痛到鲤鱼塘中心卫生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化脓性阑尾炎并行切除手术,但打开腹腔后却发现患者患的是宫外孕,在未征得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患者右侧输卵管切除。事后,患者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40407.35元。该院不服一审判决,。
2008年6月24日上午,26岁的曹丽华因腹部疼痛到永兴县鲤鱼塘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该医院门诊医生检查,被诊断为弥漫性腹腔炎和化脓性阑尾炎。曹丽华预交1000元住院费后入住该医院接受治疗。根据术前诊断,在曹丽华丈夫陈前波签署同意阑尾切除手术后,医生为曹丽华实施阑尾切除手术,术中见曹丽华腹腔内有大量不凝固血液,探查阑尾无明显炎症表现,发现术前诊断有误。主刀医生又另行切口,进行腹腔探查,最终确定曹的病情为弥漫性血性腹膜炎和宫外孕。主刀医生将此情况告诉该医院何副院长,何副院长将该情况转告曹丽华丈夫陈前波。陈前波到手术室察看后,主刀医生即对曹丽华右侧输卵管行切除术。
出院后,曹丽华认为医院手术严重违规、切除其右侧输卵管错误,多次要求医院赔偿,但未达成协议。当年8月13日,经郴州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10月27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丽华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已构成八级伤残。今年1月12日,,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60684.33元。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案中,医院在对患者曹丽华施行阑尾切除手术过程中发现术前诊断有误,需改变手术方案切除另一器官(右侧输卵管)时,本应全面如实地将疾病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及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施行手术前更应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以使患者及其家属在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的基础上自主行使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和方案、同意或不同意手术的权利,但医院只将诊断结论及切除右侧输卵管的治疗方案告知患者丈夫,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属其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行切除手术,手术后又未及时进行尿HCG检查,也未将切除的右侧输卵管标本送检,致使患者对自己的病状及该症状是否必然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情况无从知晓,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40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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