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良性瘤切除使患者致残医院过错判赔19万

发布时间:2019-08-31 03:28:15


5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阿克苏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0591.51元。

2005年8月, 原告因右乳腺疼痛住进阿克苏某医院,9月医院对其进行了右乳改良根治术,直至2006年1月13日出院。之后,原告两次往返新疆肿瘤医院及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病理复查,复查结果均为良性瘤,认为不应该手术切除。2006年11月11日经农一师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7年8月3日经兵团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007年10月15日经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基于鉴定结论请求被告阿克苏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78287.34元。

被告阿克苏某医院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无异议,同意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进行赔偿,但对原告要求赔偿的部分请求及赔偿数额有异议。

,原告因右乳腺疼痛住进被告阿克苏某医院,由于被告阿克苏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将原告右乳良性肿瘤切除的事实存在。根据原告的医疗事故及伤残等级,被告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