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并的主要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00:56:15
涉及企业兼并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公司法
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企业兼并一般在公司法中加以规范。公司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讲的公司,与我国目前许多名义上是公司,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甚至是行政性的公司有着严格区别。实际上公司应是按照公司法原则设立和运行的。它具有三方面的要素:其一,企业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地位。其中包括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和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其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三,董事的信托责任。即以股东对董事会的信任为基础,通过委托的方式,由董事经营公司的财产;与此相适应,董事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唯一的准则。正是在这些原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是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总之,公司法理论强调企业自治,其立足点是经济自由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干预的方式犹如设置路标,让人们在选择方向时进行考虑,而不是代替人们进行选择。
公司法也是企业兼并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司的成立、合并、变更、终止等有关内容,详述了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并对企业兼并操作加以规范和限定。
2.企业兼并法
企业兼并的程序、方式、善后处理措施等,都属法律的调整范畴;自愿、平等、有偿等兼并原则,也是企业兼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东西固定下来,是规范兼并行为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兼并行为比较混乱,尽管有“暂行办法”等指导,但毕竟很不完备,且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难以规范复杂多变的兼并行为。企业兼并的新秩序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必须是开放的,是政府与公众可以监督、检查的。企业兼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可依。
企业兼并法应包括如下内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关系;政府行政机构在兼并工作中的宏观职能;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审计、工商、司法、银行等部门的协调、杠杆职能;兼并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兼并过程中的财务处理规范;工商登记和产品商标问题;土地使用权限;统计标准问题;职工身份及劳动安排问题;被兼并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来源及发放问题,等等。
3.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兼并使企业资本集中,生产规模扩大,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有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从而削弱市场竞争给经济运行带来的活力和创新机率。对此,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旨在促进竞争、抑制垄断的反垄断法,亦称“反托拉斯法”。中国形成垄断的潜在因素是客观的,我国目前一些产业领域,生产集中度是很高的,实际上没有什么竞争。如造船、石化、汽车等行业中,都是一个总公司下的生产厂家,如果说有一点竞争,也不过是一种内部竞争,经济效用不大。如果不加以限制,则垄断将成为必然。所以,必须制定出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条款,保证企业兼并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中有许多类型,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等,这些法律将保护持有人 合法权利,成为其所拥有的资产之一。没有这些法律,知识产权就不可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我国企业没有无形资产一说,也正是我们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的原因。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已为企业兼并中无形资产的计价奠定了基础,也为这方面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准则。
5.税收法
目前我国企业偷税漏税严重,使国家遭受了很大损失,而且,如何计税也尚不完整,存有漏洞。这对企业兼并来说也有影响。例如,收购被兼并方资产,究竟应在税前开支,还是在税后开支,就是一个问题。制定税收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作出规定,对企业兼并、对税收工作的完善都有好处。
企业兼并的法律环境问题,不仅涉及以上几部主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完善与企业兼并相关的一整套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要求严格、规范的系统工程。它的内容包括: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政策法规明确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金融体制完善化、兼并程序合理等几项内容,其中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是指要理顺企业兼并中的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的关系,明确界定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使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定国有资产在企业兼并中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依据,划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使国有资产在企业兼并中能公正、公平地进入市场。
企业兼并是一项涉及内容多,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对市场经济发展作用很强的企业经济行为。建立企业兼并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把企业兼并纳入法律轨道,是企业兼并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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