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9-11-21 06:30: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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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

  听证会的代表应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消费者代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提供服务;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发票;

  (五)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