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48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发布时间:2021-01-15 08:23:15


  核心内容:《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通则》第48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8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欠付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用以承担企业债务的函》(1993年11月13日经他〔1993〕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执字〔1993〕16号关于乐清县二轻供销公司诉煤炭部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既包括国家已授予企业且已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包括国家在开办企业时应当投入而一直欠付企业的资金。在企业现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开办单位欠付的注册资金应用以偿还企业债务。因此,你院在执行中查明华盛公司的注册资金如确实未投足,在华盛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河北省邯郸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协助浙江省有关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