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03:05:15


发文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湘科计字[87]第156号

发布日期:1987-8-4

执行日期:1987-8-4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厅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湘科计字〔87〕156号)

  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更有效地使用科技经费,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产出比和项目科技水平,促进横向联合,发挥各自技术优势,有利竞争,择优支持,保证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标

  第一条 省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选优予以落实。招标项目由省科委选定,并由省科委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公开招标。

  第二条 招标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开发的内容、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推广应用范围,计划进度,研究开发补助经费数额,承担单位的条件,投标迄止日期等。

  第三条 招标分为项目评选招标和承担单位招标二种类型。项目评选招标是按大项要求评选子项,其中既有子题择优又有承担单位的认定。承担单位招标是在确定的项目内选定承担单位。

  二、投标

  第四条 投标条件:凡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民办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单位及有法人担保单位的个人,具有完成招标项目能力者,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投标办法:凡参加投标的单位,通过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可向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索取“投标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密封,送交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

  第六条 “投标申请书”须在规定期限内投送,逾期者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将不予受理。

  三、评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办法是:根据需要邀请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商定评标的指标体系、评审方法、统计方法,采取综合指标评价法,对所要求的指标体系(例如科研水平、投资要求、成功把握、推广范围、周期长短、市场容量、效益大小、技术力量等指标),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加权系数,分别评分,排出名次。

  第九条 评标时,实行回避制度。非评标小组人员,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出席评标会议。

  第十条 评标工作着重评审投标者的“投标申请书”,必要时,评标小组可以到投标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经评标小组许可,投标单位也可在评标会上进行答辩和说明。

  四、中标

  第十一条 省科委根据评标小组评标结果与建议,决策中标者,公布招标结果,并向投标者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投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日期,按《湖南省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与省科委签订合同。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投标者的情况和评标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评标工作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分担或从招标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科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

  附件一:招标通知书提纲

  附件二:投标申请书提纲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厅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湘科计字〔87〕156号)

  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更有效地使用科技经费,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产出比和项目科技水平,促进横向联合,发挥各自技术优势,有利竞争,择优支持,保证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标

  第一条 省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选优予以落实。招标项目由省科委选定,并由省科委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公开招标。

  第二条 招标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开发的内容、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推广应用范围,计划进度,研究开发补助经费数额,承担单位的条件,投标迄止日期等。

  第三条 招标分为项目评选招标和承担单位招标二种类型。项目评选招标是按大项要求评选子项,其中既有子题择优又有承担单位的认定。承担单位招标是在确定的项目内选定承担单位。

  二、投标

  第四条 投标条件:凡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民办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单位及有法人担保单位的个人,具有完成招标项目能力者,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投标办法:凡参加投标的单位,通过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可向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索取“投标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密封,送交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

  第六条 “投标申请书”须在规定期限内投送,逾期者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将不予受理。

  三、评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省科委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办法是:根据需要邀请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商定评标的指标体系、评审方法、统计方法,采取综合指标评价法,对所要求的指标体系(例如科研水平、投资要求、成功把握、推广范围、周期长短、市场容量、效益大小、技术力量等指标),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加权系数,分别评分,排出名次。

  第九条 评标时,实行回避制度。非评标小组人员,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出席评标会议。

  第十条 评标工作着重评审投标者的“投标申请书”,必要时,评标小组可以到投标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经评标小组许可,投标单位也可在评标会上进行答辩和说明。

  四、中标

  第十一条 省科委根据评标小组评标结果与建议,决策中标者,公布招标结果,并向投标者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投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日期,按《湖南省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与省科委签订合同。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投标者的情况和评标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评标工作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分担或从招标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科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

  附件一:招标通知书提纲

  附件二:投标申请书提纲

  附件一: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招标通知书”提纲(由招标单位提出)

  1.项目(课题)名称;

  2.研究开发的内容、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

  3.研究开发的进度;

  4.承担单位的条件;

  5.研究开发补助经费的控制数额;

  6.投标迄止日期。

  附件二: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投标申请书(由投标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主管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投标内容提纲(可行性论证)

  1.研究开发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市场需求及预测;

  4.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技术关键、解决途径、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含前期实验工作介绍);

  5.参与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队伍的水平、研究开发的场地、实验条件和完成项目的保证措施;

  6.预期完成的成果水平及经济、社会效益;

  7.研究开发的进度安排;

  8.研究开发的经费预算、来源和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期限、还款保证条件);

  9.课题负责人和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10.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申报单位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成项目基本条件等评语)。

  附件一: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招标通知书”提纲(由招标单位提出)

  1.项目(课题)名称;

  2.研究开发的内容、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

  3.研究开发的进度;

  4.承担单位的条件;

  5.研究开发补助经费的控制数额;

  6.投标迄止日期。

  附件二: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投标申请书(由投标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主管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投标内容提纲(可行性论证)

  1.研究开发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市场需求及预测;

  4.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技术关键、解决途径、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含前期实验工作介绍);

  5.参与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队伍的水平、研究开发的场地、实验条件和完成项目的保证措施;

  6.预期完成的成果水平及经济、社会效益;

  7.研究开发的进度安排;

  8.研究开发的经费预算、来源和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期限、还款保证条件);

  9.课题负责人和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10.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申报单位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成项目基本条件等评语)。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