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概念、特点
发布时间:2020-01-25 23:19:15
正文: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概念、特点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
这种损害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
如广场、街道、道路、桥梁等,在这些场所施工有着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如围上栏杆、拉上红灯信号等。
(2)必须有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的要求的事实。
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设错标志等。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由于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3)损害的责任依据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即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只要违反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本身就证明其有过错,他们就应对由此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开始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失灵或遭破坏,则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同样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查明是第三人有意破坏标志和安全措施引起了损害结果,施工单位则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则由受害人自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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