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时出让金的缴纳

发布时间:2019-08-04 03:49:15


  在我们国家,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没有属于私人的土地。我们要想使用国有土地的话,就必须办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我们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个出让金。那么这个出让金我们必须一次性缴纳完毕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时出让金的缴纳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时出让金的缴纳

  如果是已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在交完出让金后发的是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通过转让、破产重组、拍卖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发放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以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可能先发放土地使用证,但不遵守租赁合同的,会收回土地使用证。具体的看各地的详细规定,但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大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交付土地租金后,带齐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土部门登记,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理并给予答复,若审查通过则颁发权证,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 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 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 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 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登记: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
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时出让金的缴纳的相关内容。我们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之前,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避免在办理时因为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成功办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