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拍卖厅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18:28:15
发文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文 号:琼商务运[2005]243号
发布日期:2005-9-12
执行日期:2005-9-12
海口市商务局、各拍卖企业:为了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秩序,提高拍卖企业的建设档次与水平,我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拍卖厅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拍卖厅标准
为了推进拍卖企业拍卖大厅的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拍卖厅应设在写字楼、办公楼、宾馆、商住楼等商务楼;不应设在简易房、危房、大楼顶面、停车场、烂尾楼,以及产权不清、通风不良、道路不通的楼房;
二、拍卖厅面积应有200M2(包括公摊面积)以上;
三、拍卖厅应有60个以上座位,桌椅应坚固舒适,整洁统一;
四、应设有高于拍卖厅地面的主席台;
五、主席台正中间放置拍卖专用桌,上面摆放“拍卖师”牌子,前面镶有“××拍卖”字样,两边应设立书记员、监督员座位;
六、拍卖厅地面应铺地板砖、地毯或其他装饰材料,四周墙面、天花板应喷环保涂漆,有条件的要进行装修,做到厅内宽敞明亮,通风良好,设施配套,符合消防要求;
七、拍卖厅应设有与厅面积相适应的照明与音响设施,有条件的,应设有投影机、摄像机等;
八、拍卖厅内应张贴《拍卖法》、拍卖规则等;
九、拍卖厅门口上方应镶有醒目的“拍卖厅”字样;主席台上方应镶有“××拍卖”字样和公司标志;拍卖厅所在楼房的大厅、过道应设指示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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