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招标投标工作监察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18 07:01:15
发文单位:
文 号:黄监[2003]5号
发布日期:2002-12-10
执行日期:2002-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察,保证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察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察。
第二章 监察方法
第五条 事前监察,即防范性监察,对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决策行为以及所制定办法的合法性、可行性实施监察。
第六条 事中监察,即规范性监察,对被监察部门和被监察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一般采取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两种形式。
第七条 事后监察,即在招标投标工作完结后对被监察部门和被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一般采取执法监察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第三章 监察内容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制定招标投标项目的管理办法、监督办法和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招标投标的工作计划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
(一)标底的保密情况;
(二)开标程序与过程;
(三)评标委员会的产生;
(四)评标过程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五)定标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条 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予以复制。
第十六条 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有关招标投标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列席被监察部门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会议。
第十八条 组织协调计划、财务、建管、审计等部门共同对招投标工作实施执法监察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章 监察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三条 清正廉洁,严肃认真。
。
第二十五条 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监察纪律
第二十七条 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 严禁从事与职责不相符的任何非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禁收受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及其人员提供的任何费用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八种;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三十三条 监察人员失职致使发生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监察人员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索贿、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被监察人员拒绝监察部门实施监察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监察人员在监察部门实施监察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诫勉直至免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监察人员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监察人员为投标人游说、拉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
第四十条 被监察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需保密的资料,视情节,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免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一条 被监察人员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文件或者伪造、编造招标投标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被监察人员串通招标投标的有关人员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索贿、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监察人员或者被监察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者责令改正:
(一)必须进行招标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自行确定承包商、供应商的;
(二)必须进行招标或应由上级集中组织招标的项目而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拒绝接受监察部门监察的;
(六)拒绝提供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
(七)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文件或者伪造、编造招标投标文件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监察建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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