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08:47:15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穗府办[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粤府办〔2001〕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立即停止设立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设立的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立即暂停新的担保业务,并在政府的组织下进行规范、脱钩、转制或撤销,妥善处置。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应对所属有关单位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清理情况于2002年1月2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粤府办〔2001〕8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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