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08:42:15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发[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11-3
执行日期:2001-1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土地管理法》、,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做如下规定。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组织实施工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开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相关工作。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都要面向全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如果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供地。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供地
1.以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4.按现状用途转让的国有土地。
5.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应以拍卖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拟重新出让的土地。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招标方式供地
1.除为获取较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开发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底价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规划部门要先行提供各项规划要求、控制指标等作为地价测算的依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开发等部门进行地价测算。
(二)其他类型用地,经有相应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地价测算结果或地价评估确认结果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一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规划用途及规划指标,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发布公告或信息,向投(买)人提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地块的有关资料。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赔偿该地块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支出的全部费用,投(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
九、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中标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经查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受让资格,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返还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并按投(买)保证金的数额给予赔偿。
十一、参与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中,如有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操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一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前20日)。
(二)投标人报名,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并交付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六)邀请各投标人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
(八)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一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前20日)。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交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三)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四)拍卖会现场操作。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并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6.现场拍卖公证。
7.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退还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划拨土地按现状使用条件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申报有关材料。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交易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地价评估结果,确定挂牌交易地块的底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挂牌入市交易。
(三)其他类型用地在规划用途、规划指标、规划要求和出让价格确定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公开挂牌入市交易(挂牌期限为20日)。
(四)挂牌期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成交
1.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报价高于交易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允许多次报价,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者获得。
(五)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买方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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