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9-08-21 01:55:15


 

  第 四十五 号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