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条 守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0-04-07 16:11:15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 守法原则
第六条【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相关法规]
《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票据法》(2O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贸易法》(2O04年4月6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外贸协会、商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七条【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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