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9-10-09 20:00: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10-25
执行日期:1996-10-2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横峰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自修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资讯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05-03 1
-
08-09 1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08-30 0
-
08-29 1
-
08-24 1
-
08-3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