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15:43:15


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  号:厦建建[2004]63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10-1

各有关单位:

  2003年4月,我市开始在全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引入了最充分的投标竞争,进一步优化了招标投标的方式。从一年多实践的情况看,已逐步在控制投资成本、优化企业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机制、遏制腐败现象等方面显现出积极的作用。但是,泄露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时有发生,围标串标、买标卖标仍未杜绝,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为了从机制上更有效地遏制泄露潜在投标人以及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如下措施:

  一、发售招标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

  (一)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手续。

  (二)招标人除了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外,也可在其他地点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超过统一发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愿意投标的投标人也可继续向招标人购取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拒售。

  (三)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统一使用定额发票,未使用定额发票的,应先给购买人开具不署投标人名称的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交纳证明凭证,开标后,购买人再凭交纳证明凭证向招标人补回完整的发票。

  (四)招标文件除法定内容外,还应详细列明工程场地准确方位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方式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计划安排。

  二、解答投标疑问实行网上答疑制度

  (一)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或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或书面投标疑问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项目编号,但不得署名。

  (二)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均通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专业网”(http://www.cztb.xm.fj.cn IP地址:218.5.68.18)公布,并在该网同时告知投标人索取书面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索取上述书面招标答疑等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书面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网上公布的内容与书面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文件补充修改通知等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专业网”开辟专栏,及时、准确、公开公布前款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公布的有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保留至该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三)对一些较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如确需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实行不记名、不签到制度。

  三、审查投标资格采用资格后审办法

  (一)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办法。本规定采用的资格后审办法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资格后审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或者依据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并在开标后与评标工作分组同步单独进行。

  (四)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或受聘的人员组成,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五)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招标  人应适时将资格后审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

  (六)资格审查中取消对人员能力的审查,改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在技术标中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并做出 “满足要求”或“不满足要求”的结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若全部满足评审标准(见附  件2)的为“满足要求”,否则为“不满足要求”。

  (七)资格后审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详见附件1.对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近几年具有一定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作为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投标人用于投标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必须是在截标前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专业网”登记并对外公布的业绩,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企业业绩信息库并及时在网上公开公布企业业绩内容,以供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查询。

  前款所称的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是指28层以上或单跨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单跨40米及以上的桥梁,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沿海3万吨级以上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水深大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上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以上船闸和300吨以上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以上或内河1000吨以上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 16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上炸礁、清礁工程,坝高70米以上大坝工程以及其它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

  前款所称类似工程是指工程类型、结构、规模、复杂程度和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及方法等方面相类似的工程。。

  四、投标担保金和投标文件的接收规定

  (一)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担保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采用转帐或现金方式缴交的应当缴交至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专户,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开标后,投标担保金专户银行应当负责核对入帐情况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

  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复印件(缴交凭证应列明投标的工程)装订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将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装订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

  (二)投标人应将资格后审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单独装订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三)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接收投标文件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至少应当指派2名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将投标文件妥善保存在专用接标箱中,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专用接标箱服务。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未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有关招投标活动实行不强制投标人参加制度

  出席投标预备会、踏勘项目现场、参加开标会、参加资格后审、投标咨询答辩等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但不作视同自动放弃投标及没收保证金处理。

  六、其他措施

  (一)评标委员会在截标后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原件暂时封存(公证机构在场的,应请其共同封存)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待办理中标手续后再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回。

  (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受理投诉。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应予驳回投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各部门知情人员应当严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秘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投标人不得以各种方式打听、询问其他投标人的有关情况,不得有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行为。鼓励有关人员如实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充分依托现代化高新技术、计算机管理手段,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抓紧建立招标现场电子监控、录像录音、封闭评标、无线通讯屏蔽、评标专家网上抽取及电话语音通知等系统,为建设工程交易主体各方提供公平公正、方便优良的交易环境。

  (六)《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4]15号)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 )本通知有关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八)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