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请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7 19:19:15


发文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洪府厅发[2003]77号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

  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的请示

市政府:

  为进一步把我市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洪发[2003]21号)关于“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实行招标事项统一核准制度,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设立跨部门的全市性评标专家库,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加强对《招投标法》的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营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采取多种形式,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对《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尽快编印经清理保留下来的《招投标文件汇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拟订全市性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定部门提出的涉及招投标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全市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统一性。

  二、组织设立跨部门的南昌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各部门现有的专家库凡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要求的纳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对全市有关单位设立的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跟踪,凡不符合第29号令要求的予以取消。

  三、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计划部门(不含县区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我委将依法对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由计划部门审批管理(含审批、审核、登记)的各类建设项目,由我委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收费和招标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和内容实行统一核准。《核准书》在送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同时抄送相关的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核准而未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对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招标人拟采取邀请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事项,事先必须经过我委批准方可组织招标。

  五、依法对国家出资或融资且须经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确定经常性稽查项目名单。对国家出资或融资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我委提交招投标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及时发布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招投标信用制度。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进行指导。

  七、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全市性招投标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惩处各类规避招标、搞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法活动。对各类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部门不再重复组织检查。

  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