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4 04:35: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民一他字第9号
发布日期:2003-6-19
执行日期:2003-6-1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10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授权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是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应当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专题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坪坝区、合川市、大足县和云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批复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失效]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2003年度课题招标工作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请示的通知
-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