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9-26 05:40:15
发文单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发布日期:2000-2-14
执行日期:2000-2-14
经2000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七条“市物资总会是全市公物拍卖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市贸易局是全市拍卖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原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物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决定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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