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14 06:50:15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1999-8-27

执行日期:1999-8-27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移送、委托执行,立案,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举报的对象。

  二、、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

、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四、一切公民、:

  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扣押、冻结财产的。

  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作伪证,妨碍执行的。

  3、。

  4、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

  5、。

  6、其它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

  五、,根据其举报的不同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1、,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1——10%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2、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法定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4、、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或采取执行控制措施的,,,,表示感谢。

  六、举报可以采用信、函、电传、电话、电报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