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21 18:43: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民他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98-11-28
执行日期:1998-11-2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马维山与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资讯
-
08-19 0
-
08-15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08-16 2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桂林市劳动服务公司违法担保问题有关处理意见的函
08-05 1
-
08-05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08-2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