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缉私罚没物品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6:06:15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琼府办[1994]106号
发布日期:1994-8-13
执行日期:1994-8-1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决定对缉私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走私物品,包括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或不允许流通的商品外,经法律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国营拍卖行公开拍卖。
二、缉私罚没物品在拍卖之前,必须经有关质检机构依法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鉴定,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拍卖市场,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缉私罚没物品拍卖实行公开竞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有该类拍卖商品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竞买(竞买香烟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竞买者取得拍卖物品后,凭拍卖市场的有关发票及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物品调运、出省以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过户等手续。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给予办理。
四、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委托拍卖的执法机关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五、省政府指定的国营拍卖行,要适应缉私罚没物品拍卖需要,制定拍卖市场章程和拍卖规则等制度,保证拍卖活动公平有序。工商、财政、审计、物价及缉私职能部门要组成监事会,对缉私罚没物品的拍卖工作实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新资讯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04-16 1
-
01-14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伊东羊绒分梳厂购销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08-09 2
-
04-03 0
-
08-13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失效]
08-0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