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29 05:19:15
发文单位:
文 号:[91]司公函字第71号
发布日期:1991-11-15
执行日期:1991-11-15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1)149号《关于可否办理用于申请印尼华侨在大陆定居的担保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报告》收悉。,华侨或外国籍华人回国定居,一般不需要国内居民担保或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如你省侨务或公安部门要求国内居民为华侨或外国籍华人回国定居提供生活或住房方面的担保,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均符合上述部门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公证处对担保人在担保声明书中承诺的生活或住房等内容的担保能力,应进行具体调查,情况属实的,方可办理公证。
相关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供销社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工业品公司与浙江省绍兴县毛麻纺织总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寿光县东都宾馆诉栖霞县物资局、物资开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 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失效]
-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