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29 05:40: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经<1993>248号
:
你院新高法(1993)68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院报送材料中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执行,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并明确向第一医院说明有关问题应以经济纠纷处理后,。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所述,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复
发布文号: 法经<199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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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新高法(1993)68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院报送材料中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执行,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并明确向第一医院说明有关问题应以经济纠纷处理后,。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所述,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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