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执行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5: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政法制监字[1996]41号
:
12月19日你办报来的《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 二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应属于“公民”范畴。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在“其他组织”范围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京政法制监字[19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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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你办报来的《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 二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应属于“公民”范畴。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在“其他组织”范围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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