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保全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22:17:15
发布文号: 沪高法[2005]87号
市第一、,,,各区、:
为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执行:
一、保全措施完毕后,,,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二、如申请人一次保全申请需多阶段完成,则每一阶段完成时都应及时告知上述事项。
三、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由高院统一制作样式。告知后需由申请人签名,一式二份,。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
│ 申请人 │ │
├─────┼────────────────────────┤
│ 被申请人│ │
├─────┼─────────┬──────┬───────┤
│ 申请日期│ │ 案 由 │ │
├─────┼─────────┼──────┼───────┤
│ 执行法官│ │ 执行日期 │ │
├─────┼─────────┼──────┼───────┤
│ 执行依据│ │ │ │
├──┬──┴─────────┴──────┴───────┤
│已及│ │
│保保│ │
│全全│ │
│财期│ │
│产限│ │
├──┼───────────────────────────┤
│告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 │
│ │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 │。 │
├──┴───────────────────────────┤
│申请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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