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8 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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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拾得遗失物管理,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 七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失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或保密价值的遗失物品、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第三条 ,拾得遗失物后,,并协助查找失主。

第四条 全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各地区、各单位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

第五条 拾得遗失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定专人受理群众送交的拾得遗失物,填写《拾得遗失物登记表》。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交接、验收、返还手续,设立台帐,帐物相符。
  (三)设置专室或专柜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四)查找失主,及时返还。
  (五)查不到失主的,及时上缴。
  1.属企事业单位、、交通区队受理的,每月清点一次,;
  2.、电、汽车客运公司受理时,每月向市拾物招领处上缴一次;
  3.凡超过保管期限(贵重物品为二年,一般物品为六个月)的拾得遗失物,由市拾物招领处上缴市财政局。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第六条 拾得的饲养动物由拾得单位代养一个月(家禽、猪、羊等代养五天);无代养条件的,拾得单位可送交附近农村代养。代养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过期无人认领的,代养者可变价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市拾物招领处,但市拾物招领处应从中扣除代养费用。

第七条 凡拾得的淫秽物品,应立即送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凡易霉烂、易腐蚀及其它无保管价值的拾得遗失物,,所得价款如数上缴市拾物招领处。

第九条 依法扣押、罚没的物品不得作为拾得遗失物上缴。

第十条 对已经过期失效的各种证件、票券和变质的拾得遗失物,市拾物招领处可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 失主遗失物品后,。

第十二条 、各单位保卫部门查到遗失物失主后,应及时通知失主。
  失主接到认领通知后,应在十五天内认领,确有特殊情况的,认领期限可延至三十天。过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人认领,可上缴处理。

第十三条 失主认领遗失物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认领公物应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认领收据和《认领遗失物登记表》,注明物品名称、特征、遗失时间、地点和经过。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私分拾得遗失物。对违反本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对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适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各单位应大力宣传;对事迹突出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