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9 10:39:15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8-12
执行日期:2008-8-12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中卫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重点培育宁夏红产业集团、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宁夏沙坡头旅游公司、宁夏大河机床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全力扶持在境内外上市并发行股票。
第三条 当年在国内外上市并发行股票(不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沙坡头区境内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当年在国内外上市并发行股票(不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中宁、海原县境内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中宁、海原县政府给予企业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当年在国内外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并发行股票的沙坡头区境内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当年在国内外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并发行股票的中宁、海原县境内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中宁、海原县政府给予企业适当的奖励。
第五条 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上市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20%给予企业资金补助。沙坡头区境内企业由市政府补助;中宁、海原县境内企业由中宁、海原县政府补助。
第六条 设立中卫市杰出(优秀)企业家荣誉奖,对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中卫市杰出(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上市公司的奖励、上市培训费用补助等,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也应对本县上市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培训费用补助。
第八条 企业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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