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5 05:40:15


发文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绍政办发(2008)68号

发布日期:2008-4-16

执行日期:2008-4-16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绍兴市区产业规划布局,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中心城市品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和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按照推进市区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市区产业布局,促进市区工业升级,提升市区经济竞争力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支持和鼓励都市型工业继续做大做强,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和鼓励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期分批实施相结合、结构调整与改造提升相结合、应搬则搬与早搬快搬相结合、责任明确与部门分块包干相结合”的原则,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确保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对市区二环线〈北至104国道北复线、东至二环东路(越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越南路)、西至绍大线〉以内,凡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必须禁止、淘汰和调整升级,或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或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提升转型搬迁工作。

  四、实施时间

  对上述工业企业,从2008年开始,五年内基本完成转型、搬迁、关闭和“退二优二”工作(具体企业名单另行公告)。

  五、企业搬迁

  对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补偿标准按《绍兴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补偿标准按市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执行。企业原址腾退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一)权属认定

  为保证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顺利实施,由规划、国土、建设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权属认定工作。

  1.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的权属认定,以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权属主体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因历史原因当事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相关企业提供资料,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的认定工作。

  2.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用途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登记用途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时,除原企业自建住宅可按房屋用途补偿外,其余均按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权属由国土、规划、越城区政府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认定。

  (二)搬迁补偿

  1.搬迁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可在该房屋评估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增加10%对其进行补贴,带征土地按实返还带征费用。

  搬迁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基础上增加160%进行货币补偿,涉及土地征收的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搬迁企业房屋的附属物、生产辅助设施(不含机器设备、管网),结合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3.搬迁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补助费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搬迁安装费按每平方米60元补助;因搬迁造成的误工、停产损失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因设备、物品等需临时周转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前搬迁完毕并达到房屋拆迁要求的,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

  5.为鼓励企业尽早实施搬迁,对搬迁企业的机器设备和管网的补偿改为搬迁奖励。搬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印染、化工和化纤抽丝企业按搬迁合同补偿价(由本条第1—4点组成,剔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货币化补偿系数)的15%、其它企业按10%奖励。如未按规定时间签约或停止一切设备运行的,则取消奖励。虽按规定时间签约并停止一切设备运行,但搬迁时间有拖延的,每延迟一个月奖励总额扣减15%,直至扣完为止。

  (三)易地建设

  1.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解决用地指标,袍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以下的和原属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搬迁企业,原则上进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不单独供地。易地建设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可免予征收。

  2.易地建设企业其建设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确认为鼓励类项目且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可按规定程序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评估价执行;新上改造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的,予以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3.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且项目用地面积少于搬迁企业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减少用地面积部分由袍江新区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在搬迁签约三年内完成搬迁、建设、投产且其上缴税收超过搬迁签约前三年平均值的减少用地企业,减少用地面积部分由袍江新区再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增加奖励。

  4.搬迁企业原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和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将原指标转移至市区内的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搬迁企业所需污水排放指标小于原有污水排放指标的,减少部分由市环保局核销,按800元/吨回收,并由财政部门按1200元/吨进行减排奖励(享受优惠政策获取的污水排放指标,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但予以享受减排奖励)。

  (四)资金支付

  搬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支付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总额(不包括搬迁奖励和减少用地奖励)的50%;对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的搬迁企业,其新建厂房全部结顶后,市财政局再支付30%;搬迁企业完成搬迁,经验收确认(验收工作由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国土、建设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并办理原厂房及附属物移交后,凭无抵押关系的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等证件,再由市财政局付清余款以及相应的奖励。

  六、企业转型

  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对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执行下列政策:

  (一)对转型企业原合法用地,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补交出让金后改变用途为商服出让用地(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也可按土地租赁的方式与国土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租金。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现代物流、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测检验、仓储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二)土地用地性质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2.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如企业法人主体不变,要求以更名后的名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符合股权结构不变的条件,股权结构由工商部门认定。

  (三)为鼓励转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用地的转型企业,其合法建筑和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按评估价一次性予以补偿:其中合法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结合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总额不超过该转型企业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60%.

  (四)转型企业新上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七、“退二优二”

  对位于绍兴经济开发区、原亭山工业园区等成片工业区块内的生产工艺落后、污染较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实施“退二优二”。实施“退二优二”的企业其改造、转产后的工业项目须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都市型工业。对“退二优二”企业执行下列政策:

  (一)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退二优二”协议、在2009年6月30日前关停现有生产装置的企业,按该企业200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生产设备账面净值的60%进行奖励;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退二优二”协议、在2010年6月30日前关停现有生产装置的企业,按该企业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生产设备账面净值的30%进行奖励。

  (二)实施“退二优二”的企业,其新上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其它

  (一)本意见的适用主体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关闭企业按搬迁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凡列入搬迁、关闭和“退二优二”计划的企业,在原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建设,并停止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户籍迁移等手续。

  (三)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力、通讯、广电、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类管线,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

  (四)袍江新区管委会应及时规划安排符合产业要求的工业用地和相应数量的标准厂房,并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企业入区落户。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推进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建立市领导联系协调、责任部门分块包干、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市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的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调研、规划统筹和业务指导;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市工贸国资公司、二轻集团、黄酒集团、震元集团等分别负责所辖企业的基本情况核实,组织实施企业转型、搬迁、关闭、“退二优二”工作,并与市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完成情况单独实行考核奖励并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转型的牵头和指导、协调;市经贸委负责企业搬迁的牵头和指导、协调;市财政局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补偿资金的调度、拨付;市规划局负责对实施转型、搬迁、关闭和“退二优二”企业提出规划意见,依照职能审核房屋功能及用途;市环保局对企业转型、搬迁、,防止因管理松懈而引发污染事故,并负责绍兴市政工程公司后方基地和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搬迁实施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土地收储,落实搬迁企业易地建设的用地指标,做好权属认定和土地处置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屋权属认定和拆迁指导工作;市级新闻媒体应全力配合,;、工商、国税、地税、安监、质监、消防、劳动保障、国资、城管执法、交通、便民中心、人行、银监、电力、广电、水务、邮政、电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政发(2007)56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搬迁补偿的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