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09:05:15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京国资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2-15
执行日期:2008-2-15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现就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二、,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由其使用,且土地使用用途和使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划拨方式进行初始登记。
三、在国有企业重组、注销过程中,对已按照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重组后的企业名下。
在国有企业重组、注销过程中,对已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重组后的企业名下,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四、国有企业将非经营性不动产移交其他国有企业,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法变更登记不动产。
五、上述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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