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8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26 10:12:15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第138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规]
法(办)发〔1988〕6号)
17O.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法释〔2008〕11号)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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