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4 20:07:1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仲裁范围] 当事人因下列纠纷申请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条 [调解] 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代表人]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代表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当事人一方为十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八条 [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经本人申请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代理人]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条 [申请时效]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申请调解、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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