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5:26: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7〕35号
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无条件依照《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
上述范围的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和人员(下称被保险人)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住院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统一征缴。
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征缴程序按《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住院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住院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第六条住院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折算为绝对额,每社保年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下同)缴纳。其中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由用人单位负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由被保险人负担。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全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全额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根据本市医疗消费水平以及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住院医疗保险费费率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被保险人失业后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自主决定。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的,可由被保险人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全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继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的渠道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设立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本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范围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支付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支付范围享受补助。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被保险人个人支付20%。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门诊诊疗费用不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手册》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从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住院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含补缴)期间,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欠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导致被保险人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标准支付。
中断缴费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自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
被保险人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重新参保的,视为首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有关承保事宜。
第二十条已按本办法规定全员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满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改按《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相应的综合性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由住院医疗保险转为基本医疗保险,转换时间原则上应与社保年度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