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
发布时间:2020-09-17 1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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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此复
附一:
:
,我们意见:
,其向栾玉敏发出传票寄来判决书,。该判决是非法无效的,应予严词拒绝。。
以上供参考。
附二:
:
,送我院审核。经研究此案属涉外案件,不便擅自决定处理,经与省有关部门商量,报请你院核示后再作处理。现报告于下:
原告人栾玉敏,女,47岁,理家,现住烟台市南山路59号。
被告人李香斋(李世芳),男,47岁,商人成份,原烟台市人,现住美国加里福尼亚旧金山市斯施克敦街320号。
被告人李香斋原在烟台市从事酿酒业,1941年与栾玉敏结婚,生2子(儿子李宝健25岁,在济宁市机器厂当工人,女儿李宝萍24岁,在烟台市果酒厂当工人),1947年去青岛,青岛解放前夕去南朝鲜,后赴美国。1959年经香港(其妹李瑞英,1945年随法国传教士去美国后住香港)与家庭取得联系,自此经常通讯,李每年向家寄钱三、四次(每次合人民币百元左右),1966年两次寄来300元。从双方的通讯看夫妻感情融洽。
1966年9月,。诉状第一条称“原告系内华达州居民,该原告提出诉讼前,已居住内华达州6星期以上,诉讼人并有意长期居住下去。”传票限栾玉敏20天以内答复,逾期缺席判决离婚。为此,起诉与李香斋离婚。诉称:李香斋已为美国居民,背叛祖国,起诉离婚是非法的,,不承认美国法律,,其儿女也因有这样一个家庭关系,要她与李离婚)。市院为弄清李本人对婚姻的意见,指示其直接与李香斋联系后再处理。离婚判决(11月7日判决)。之后,接到李香斋的复信(1966年11月26日发出),信中表示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离婚的念头,,。
,他们认为:①当事人双方关系正常,栾玉敏本人并非坚决离婚,,李香斋又不承认起诉离婚的事实,据此可动员栾玉敏放弃离婚之诉。,,,不受美国法律的约束,其判决无效。如栾玉敏本人愿意与对方离婚,。③如果此判决属于美国政府搞的鬼,,没有成熟的意见。
我院研究并与省外事办公室联系,同意市院一、二条意见,,省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可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的名义,,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等文件一并退回去。我院同意这一意见。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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