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

发布时间:2019-08-28 09:05:15


什么是涉外婚姻?我国法律中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分别有怎样的规定?涉外婚姻法律有哪些?本文做了如下介绍:

198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婚姻家庭栏目介绍了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涉外婚姻因婚姻主体的特殊而具有特殊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和涉外结婚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栏目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的介绍,另外还有其他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北京铧月舞社团
侯笑夫书法工作室
武汉蝴蝶公主美甲彩妆造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