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

发布时间:2019-08-08 22:25:15


什么是涉外婚姻?我国法律中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分别有怎样的规定?涉外婚姻法律有哪些?本文做了如下介绍:


198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浙法民他字13号报告收悉。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台湾的吴琴的离婚问题,根据党和国家对台湾同胞的基本政策精神,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慎重。蔡茂松提供的吴琴下落情况,须严格审查属实后,才可受理。并且在审理中要严守法定程序,切不可为了照顾蔡茂松早日获得去美居留证而草率办理离婚手续。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蔡茂松与台湾吴琴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蔡茂松在获准出国并到香港后,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原告人蔡茂松,男,192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原住温州市光明路68号,现住香港永乐街122号A室。蔡于1939年在台北市与黄条银结婚,1948年离婚(婚后生一女名蔡惠宽,现在美国洛杉矶,已入美籍)。1949年古历8月又在台北市西门街三丁目三番地与吴琴(又名蔡吴琴)结婚。同年古历11月,蔡经商到温州,因交通阻隔无法回台湾即在温州市定居。1951年3月在温州市与叶甘密结婚(叶现年60岁,系温州市东山陶瓷厂退休工人)。蔡在温州期间,曾从事小商、小贩和在煤球厂、运输一社做工,表现尚可。1979年2月5日经公安机关批准去美国,于2月23日到达香港,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办理申请签证手续时,因在表格上填有与台湾吴琴的婚姻关系(蔡在温州期间未向我交代过),美驻港领事馆以他抵触“第二次婚姻未曾合法离婚,而再有第三次结婚”,要他“出示证明第二次婚姻已合法结束”后才给批准居留证。为此蔡先向温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证明。公证处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温州不予办理。蔡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办理与吴琴离婚的法律手续。据蔡说,他曾通过在台湾的弟弟及在美国的女儿去台湾寻找过吴琴,但均答复下落不明。蔡长期耽搁在香港费用很大,迫切要求去美国女儿处,曾于今年4、7月份两次来温州市催办。
我院研究认为,蔡茂松获准出国已到香港,在温州市的户口已经注销,而吴琴居住台湾。按照一般情况,蔡与吴离婚案件,已不属我省管辖。但考虑到蔡茂松在温州与叶甘密结婚生活已30余年,在此期间与吴琴已无通讯联系。现已获准出国途中,为此事而在香港长期耽搁不能去美国的特殊情况,拟给予办理蔡茂松与吴琴离婚的法律手续。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1年9月8日



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婚姻家庭栏目介绍了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涉外婚姻因婚姻主体的特殊而具有特殊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和涉外结婚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栏目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的介绍,另外还有其他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北京铧月舞社团
侯笑夫书法工作室
武汉蝴蝶公主美甲彩妆造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