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发布时间:2019-08-19 04:57:15
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
,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 离婚诉讼后,,,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起诉离婚的,。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婚姻家庭栏目介绍了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涉外婚姻因婚姻主体的特殊而具有特殊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和涉外结婚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栏目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的介绍,另外还有其他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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