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9-08-31 22:23:15


  结婚后商品房户口迁移问题,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准许配偶及1名子女或亲属迁入落户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城镇(含本市农村人口进镇和农村、镇人口进市区)投资经商办企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境内人员来连投资经商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及1名子女或亲属迁入落户,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㈠投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⒈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经批准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城区,下同)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进其他区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⒉兴办农、牧、畜、渔及其加工业,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6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元);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进县(市)在 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⒊兴办其他行业,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10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30万元);进其他区在6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 (增加额为10万元)。

  ㈡投资者须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㈣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㈤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籍华人经批准来连投资经商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其本人或参与经营活动的国内亲属(含配偶及1名子女)迁入落户。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㈠投资数额标准(以美元计算):

  ⒈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

  ⒉经批准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

  ⒊经批准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㈢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㈣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对引进外资符合上述规定金额并在企业内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