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新规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8 08:05:15
,,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第二条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
,。
第三条 ,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六条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终结审查;
(二)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拟作出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拟作出第十条第三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十三条 ,应当履行以下诉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第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 :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被告没有反诉权。
第十九条 ,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行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损害情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
第二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
第二十五条 、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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