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无力偿还 济南市民住房公积金被执行抵债

发布时间:2019-08-08 22:02:15


  平阴一市民因借款调查后,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用其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债务

  2006年2月,平阴市民王某向邱某借款15000元,此款后经邱某多次催要,由于王某生活较为困难,一直没有偿还。邱某无奈,于2009年12月将王某诉上法庭,。,但由于是住房公积金,王某自己也取不出来。

  据了解,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能否动用住房公积金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对此,,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维护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作用,因此,在被执行人住房没有充足保障时,。但如果被执行人已有充裕的住房条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并不影响其住房秩序,也没有降低其住房水平的话,那就可以考虑执行。

,王某一家三口,2005年购置一套三室一厅的楼房,住房已有充分保障。因而执行法官要求王某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王某也表示同意,而后执行法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