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当受限

发布时间:2019-08-04 18:08:15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被害人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不能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根据《规定》第五条实现其财产权,即“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笔者认为,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均应允许其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就是说,国家、集体财产不管因犯罪分子毁坏还是非法占有、处置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对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多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然而,对公民因犯罪而遭受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却限于因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其违反了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已确立“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这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根据财产权一体保护的原则,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理应允许被害人(公民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追缴、责令退赔不足以保障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实践中,。、责令退赔存在懈怠情形,更有不进行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另外,法律没有规定依法追缴、责令退赔应在庭审中进行,、责令退赔的义务也无从监督,这就更加难以保证依法追缴、责令退赔落到实处。再者,根据法律规定,追缴、退赔情况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在实践中,存在罚金缴纳情况直接影响主刑量刑的情形。这直接弱化追缴、退赔情况在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以至于犯罪嫌疑人为求从轻处罚,考虑的不是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而是积极表态缴纳罚金。只有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能使追缴、责令退赔情况对量刑起到制约作用,也才能保证追缴、责令退赔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