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8-15 11:53:15
古人语“君子好财,取之有道”但社会中常常发生因为某人的疏忽,或误解、过错而使他人取得利益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这时候我们应该怎么追回自己的财产?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以便大家在发生类似事情时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回自己的财产。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都有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三)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是债产生的原因,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请求债务人返还自己的财产,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有关不当得利的相关内容。在发生类似相关事件后,希望这篇文章能给您带来帮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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